台灣催眠學學會章程


台灣催眠學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台灣催眠學學會」,
英文名稱為 Taiwan Hypnosis Association,TH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運用科學方法,對催眠技術、催眠現象、潛能開發...等,進行深入研究, 以促進催眠理論研究與應用,並推展公益服務,增進人類身心靈健康為成 立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催眠相關之研究應用與發展。
二、推展策劃國內外相關學術交流活動及學術研究計畫。
三、推動催眠相關書籍、有聲書、期刊、雜誌等出版。
四、協助會員進修研習、辦理教育訓練。
五、參與公益團體活動及推展公益服務。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本會會員需具下列資格條件如下之一,並經理事會決議認可:
本會會員之種類: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且從事催眠相關研究 或學習者。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與催眠領域有關,且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 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榮譽會員:凡對催眠相關應用、研究、推廣、營運、贊助有具體貢獻 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且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第一項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應經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 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擬定本會研討會、教育訓練、催眠師學習認證辦法。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餘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連選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 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網路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 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網路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 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則終生免繳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受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負債 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 105 年 10 月 2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105 年 11 月 25 日台內團字第 1050078268 號函准予備查。